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相关资料图)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倡导网络文明。提倡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提倡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二、将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规则;
(二)参与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和参与交流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色情低俗等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内容,积极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参与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不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经授权同意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四)养成科学文明上网习惯,不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抵制网络谣言、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网络不文明内容和行为;
(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利用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文明行为积分制度,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
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五项、第六项中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第七项修改为:“(七)网信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会同公安机关、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网络空间生态治理,规范网络空间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一款中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在“公路”后增加“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十三项:“(十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内容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十四项:“(十四)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十五项:“(十五)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的”。
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二十元”修改为“五十元”。
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人进行侮辱、殴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其余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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