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恶气”?换来三年六个月刑期!|播资讯

2023-06-20 15:05:21 来源:国晖律师事务所

据杭州消防报道,近日,广西桂林一男子因纵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具体怎么回事呢?

2023年1月9日0时许,广西桂林资源县丹霞路一辆小轿车突然起火,接警后,消防员快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资料图)

经消防部门火灾调查员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及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后,认定该起火灾有故意放火嫌疑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民警经过走访、询问、调查,最终确定了纵火嫌疑人。3月3日,派出所民警将纵火嫌疑人抓获。根据调查,纵火者与受害人系朋友关系,因饮酒后借钱未果引起矛盾,一时冲动之下一把火将朋友的车辆烧毁。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前,纵火者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只是“出了口恶气”而已,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男子被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纵火罪,又称放火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纵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由于纵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涉嫌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及115条的规定,以放火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其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以下2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本案中,该男子纵火的行为并未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冲动是魔鬼

遇到问题要学会

平复情绪,理性应对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

放火害人害己

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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